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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统计局 葫芦岛市审计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配合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策法规科 添加时间:2024-10-28

 葫统发〔2024〕7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审计局,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所属各单位 

  为积极推进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配合,市统计局、市审计局研究制定《关于加强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配合工作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葫芦岛市统计     葫芦岛市审计 

  20241028 

  关于加强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配合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推动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统筹衔接、有机贯通、互相协调,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加强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配合,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各明确1名分管领导负责监督协同配合机制建设工作。日常工作分别由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和市审计局行政政法审计科承担。 

  第四条  建立监督会商机制,全面情况定期会商、重点工作专题会商、紧要任务及时会商。每年年初,市统计局和市审计局结合年度工作安排,会商确定年度加强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和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互相交流、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协同配合工作重要事项。 

  第五条  市审计局在开展审计监督前,可以商请市统计局提供下列情况: 

  (一)对有关地区和单位开展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监测评价情况; 

  (二)发现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要问题情况; 

  (三)有关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四)统计督察意见及整改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六条  市统计局在开展统计监督前,可以商请市审计局提供下列情况: 

  (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二)有关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三)有关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况;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七条  双方在具体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就需要知悉的统计、审计领域信息进行沟通,听取情况介绍。发现需要对方统筹研究或者推动解决的其他问题,及时向对方反馈。应当了解关注对方提供的有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者虚假整改的,及时向对方反馈。 

  第八条  信息沟通、情况反馈一般采取书面方式进行。个别不具备提供书面材料条件的,可以当面沟通或采取会议交流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市统计局在统计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关地区和单位涉嫌违反审计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市审计局处理。市审计局在审计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关地区和单位涉嫌违反统计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及时移送市统计局处理。双方应及时对移交线索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对方。 

  第十条  加强监督协同配合成果运用,将对方提供的有关情况、反馈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作为开展监督工作、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在监督贯通协同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安全和廉政等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统计局、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统计局 葫芦岛市审计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配合工作的实施办法》文件解读 

责任编辑:于正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