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纪委监委 葫芦岛市统计局关于印发《纪检监察监督与统计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通知
| 来源:政策法规科 | 添加时间:2024-10-28 |
葫统发〔2024〕8号
各县(市)区纪委监委、统计局,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纪工委、开发区经发局:
现将《纪检监察监督与统计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葫芦岛市纪委机关 葫芦岛市监察委员会
葫芦岛市统计局
2024年10月28日
纪检监察监督与统计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精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统计部门协作配合,增强监督合力,从制度层面规范和加强纪检监察监督与统计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推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到位,加强我市纪检监察机关与统计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以下机制。
一、建立协作联络机制
市纪委监委机关、市统计局以协作机制为依托,加强日常工作配合。明确市纪委监委机关由党风政风监督室、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作为联络机构,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实现归口管理、信息共享。双方密切协作配合,协同办理、跟踪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移送、查处,协商解决协作配合中遇到的问题。
二、建立定期会商机制
市纪委监委机关、市统计局通过不定期召开会议的方式,对年度统计监督(核查、执法等)计划进行研究;对年度统计监督情况进行通报;对统计监督领域需要临时会商的事宜,进行专题研究。会商工作原则上由市纪委监委机关、市统计局分管领导, 以及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牵头处室负责人参与。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市统计局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向市纪委监委机关通报被检查对象名单。在检查完成后,应及时整理相关情况,按季向市纪委监委机关通报发现的问题。涉及纪检监察监督相关领域的统计监测分析结果,应及时报送市纪委监委机关。双方在具体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 就需要知悉的纪检监察、统计领域信息进行沟通,听取情况介绍。
四、建立线索移交机制
市统计局在统计监督工作中发现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需要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应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对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进行移送,并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移送的主要内容应包含:建议追究责任的人员,包括负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 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统计违纪违法事实、 情节及相关依据;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的事实;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市纪委监委机关在监督工作中,发现存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线索,属于统计部门监督管辖范围的,应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市统计局。
市纪委监委机关、市统计局应及时对移交线索进行核实处理。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与违纪违法线索有关的资料信息。

